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会遇到一些带有固有风险的情形,而我们明知存在这些风险,仍然选择参与相关活动。这种自愿接受特定行为所带来的危险的概念,被称为“风险承担”。
什么是风险承担?
风险承担(Assumption of Risk)是一项侵权法中的法律原则和抗辩理由,通常用于过失诉讼中,可以使被告免于承担责任。当原告自愿并明知地参与某项危险活动,或接受与该活动相关的固有风险时,该原则便可能适用。本质上,它承认人们在参与某些活动时,有义务保护自己免受可预见的风险。
以下是与风险承担相关的几个关键点:
1. 自愿参与:要适用风险承担抗辩,原告必须是在充分知晓风险的情况下,自愿选择参与该活动。他们不能声称是被迫的或不知潜在危险。
2. 了解风险:原告必须实际了解与该活动相关的具体风险。这种了解通常来自警示、经验或常识。如果风险并不为人所知,或不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,则该抗辩可能不适用。
3. 明确风险承担:在一些情况下,原告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或免责声明明确表示接受风险。例如,参与极限运动或娱乐活动的人通常会签署免责协议,承认相关风险。
4. 默示风险承担:在其他情况下,风险承担可以从原告的行为中推断出来。如果一个理性的人会明白某项活动存在风险,仅仅参与该活动就可以推定其已接受这些风险。
5. 比较过失:某些司法辖区采用一种被称为“比较过失”的风险承担变体。在这种情况下,即使原告承担了部分风险,如果被告的过失对原告的受伤也有贡献,被告仍可能承担部分责任。
6. 限制:风险承担的适用有一定限制。它通常不适用于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伤害的情况。此外,在某些情形下,公共政策或特定法律可能限制免责协议的效力。
不同情境下的例子:
一名滑雪者受伤,如果其已知并接受了滑雪的固有风险,可能无法起诉滑雪场。
参加跳伞或攀岩等极限运动的人,通常会签署免责声明,承认这些活动的危险性。
体育赛事的观众选择坐在某些位置时,往往默示接受被球或器材击中的风险。
自愿进入标有“后果自负”的施工区域的人,如果因已知的危险受伤,可能没有起诉的理由。
结论
本文讨论了“风险承担”的含义。需要注意的是,该原则的适用会因司法辖区和具体情况而异,在判断其适用性时,应当寻求法律建议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