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常生活中,我們會遇到一些帶有固有風險的情形,而我們明知有這些風險,仍然選擇參與相關活動。這種自願接受特定行為所帶來的危險的概念,稱為「風險承擔」。
什麼是風險承擔?
風險承擔(Assumption of Risk)是一項侵權法中的法律原則和抗辯理由,通常用於過失訴訟中,可以使被告免於承擔責任。當原告自願且明知地參與某項危險活動,或接受與該活動相關的固有風險時,該原則便可能適用。本質上,它承認人們在參與某些活動時,有義務保護自己免受可預見的風險。
以下是與風險承擔相關的幾個關鍵點:
1. 自願參與:要適用風險承擔抗辯,原告必須是在充分知曉風險的情況下,自願選擇參與活動。他們不能聲稱是被迫的或不知潛在危險。
2. 了解風險:原告必須實際了解與該活動相關的具體風險。這種了解通常來自警示、經驗或常識。如果風險不為人所知,或不具有合理的可預見性,則該抗辯可能不適用。
3. 明確風險承擔:在某些情況下,原告可能透過書面協議或免責聲明明確表示接受風險。例如,參與極限運動或娛樂活動的人通常會簽署免責協議,承認相關風險。
4. 默示風險承擔:在其他情況下,風險承擔可以從原告的行為推斷出來。如果一個理性的人會明白某項活動有風險,光是參與該活動就可以推定其已接受這些風險。
5. 比較過失:某些司法轄區採用一種稱為「比較過失」的風險承擔變體。在這種情況下,即使原告承擔了部分風險,如果被告的過失對原告的傷害也有貢獻,被告仍可能承擔部分責任。
6. 限制:風險承擔的適用有一定限制。它通常不適用於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傷害的情況。此外,在某些情況下,公共政策或特定法律可能限制免責協議的效力。
不同情境下的例子:
一名滑雪者受傷,如果已知並接受了滑雪的固有風險,可能無法起訴滑雪場。
參加跳傘或攀岩等極限運動的人,通常會簽署免責聲明,承認這些活動的危險性。
體育賽事的觀眾選擇坐在某些位置時,往往默示接受被球或器材擊中的風險。
自願進入標有「後果自負」的施工區域的人,如果因已知的危險受傷,可能沒有起訴的理由。
結論
本文討論了「風險承擔」的涵義。需要注意的是,該原則的適用會因司法轄區和具體情況而異,在判斷其適用性時,應尋求法律建議。




















